北京债权继承律师

  【案件回放】小孙出生于2000年,在自己8岁那年,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父亲老孙与王某某签署了一份 ** 出售协议,约定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某小区4号楼006号 ** ,面积22平米。合同签署当日,老孙就支付了全款,王某某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小孙与父亲自2008年起就一直居住在该 ** 内,直到2016年老孙不幸去世,而该 ** 的产权证却始终没有变更。后王某某因与他人的民间借贷 ** 在 ** 达成民事调解书,事后又拒不履行,相关房产遂被执行局进行了查封,这也包括了老孙购买的 ** 。小孙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向 ** ** 。 ** 审理后支持了小孙的诉求。

  北京债权继承律师认为,小孙及其父亲与王某某之间通过 ** 出售协议等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小孙及其父亲依据约定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王某某则应当继续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协助配合过户。2016年老孙去世,小孙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小孙要求将涉案 ** 过户至其名下,于法有据。

  本案中老孙仅支付了房款但并未过户即离世,小孙看似陷入了“无房”可继承的境地。但根据最高人民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债权也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借贷一方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的继承人可继承该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责任,故小孙有权要求将 ** 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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