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

  案情简介:

  李x5与刘x夫妻共生育一子一女,为长子李x4,女儿李×1。李x4与宋×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李×2。刘x、李x4、李x5先后于1966年、2013年、2014年去世。李×1称,李x5、刘x生前居住的密云区x镇x村x号院内3间房屋,是李x5结婚前与其父母分家析产所得。李×2及宋×对此未予反驳。刘x去世后,李x5未再婚。李x5于1984年申请对房屋进行翻建,在原有3间基础上扩建为4间。翻建批示上同住人一项登记为李x4和李×1。翻建时,李x4 20岁,李×1 17岁。1986年,李x4与宋×结婚。李x4去世前,于2013年7月30日与宋×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北京市密云县x村有正房四间,老人两间,男女双方各一间,将来以后财产归儿子李×2所有。”李x5去世前,于2014年7月5日在居如家敬老院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上书:“李x5(男,×××)在x镇x村x号民房四间,死后由李×1(女,×××)继承,由李×1养老送终。”遗嘱上有李x5、李x1、王x、李x6、李x7签字捺指纹。本院就李×1提交的遗嘱进行了核实。李x6称:李x5立遗嘱时在敬老院生活,李x6为院长;李x5几次找到李x6说自己儿子死了,孙子不管他,他要把房子给女儿;后来有一次到敬老院来了好几个人,李x5让我帮他写这个东西;我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写的,就是他怎么说我怎么写;在场的还有一名服务员叫王x,李x5的两个弟弟和女儿也在场,写完后都在上面签字捺了指纹;当时李x5是清醒的,不糊涂。王x称:李x5在敬老院时我是敬老院的服务员;写遗嘱是在院长办公室里,当时还有两个老人,说是李x5的弟弟;李x5当时也不糊涂,挺清醒的;是李x5说、李x6写,我在边上看着,写完我们都在上面签字捺了指纹。李x7出庭为李×1作证称:翻建房屋时李x4在北京上班,出没出钱不知道;李x5立遗嘱时李x7在场,当时李x5意识清醒,是李x5让李x7在遗嘱上签的字;翻建房屋是为了让李x4和宋×结婚用;李x5也在上面签了字。李x4之弟媳王x出庭证实:翻建房屋时李x4没在家,出没出钱不知道;李×1当时在家做饭。

  李×1的诉求:1、坐落于密云区x镇x村4间房屋由我继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x5在敬老院所立代书遗嘱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捺指纹并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李×2虽辩称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李x7、李x8与李×1有利害关系,但是从二人均为李x5的同胞兄弟分析,其与李×2、李×1的亲属关系并无明显远近差别。李×2、宋×亦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利害关系,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同时,因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证实李x5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并未丧失立遗嘱能力,故李×2对李x5立遗嘱时已糊涂的怀疑缺乏事实基础,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李×1称涉案房屋为李x3婚前与其父母分家析产所得,李×2及宋×对此未予反驳,故应认定为李x5的个人合法财产。鉴于李x5翻建房屋时,同住人李x4已成年,李×1也已年满十七岁,均具备劳动能力,且未分家另过,再结合农村翻建房屋是家庭头等大事,作为家庭成员的李x4、李×1出钱、出力也符合常理。故翻建后的房屋应有李x5三间,李x4、李×1一间更为合理。故李x4应享有的半间房屋为其婚前所得,并非与宋×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x4去世后,此半间房应为其遗产。据此,李x5仅有权处分应当属于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屋,其在遗嘱中将四间房屋一并处分显然不妥。需要说明的是,李x5遗嘱中声明由李×1继承遗产附有条件,即应由李×1养老送终。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分析,李x4在去世前已和宋×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即去世。故李x5在敬老院期间及去世后,李×1应当尽了主要义务,其已具备了继承李x5所遗房产的附加条件。李x4、宋×在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且没有证据证实协议前已征得李x5、李×1的同意,侵犯了李x5、李×1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因宋×与李x4离婚在前,李x4去世在后,故宋×无权作为李x4的遗产继承人继承李x4所遗房产。李x4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来以后财产归儿子李×2所有”,应视为对其个人所有房产的附遗嘱性质的处分。据此,在李x4去世后,其所遗房产应由李×2一人继承。综上所述,对于涉案房产,应先析产再按照遗嘱继承进行分割。李×1、李×2对于房屋价值的估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李×2、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的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律师建议:

  本案中,李x5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的要求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李x5的儿子先于李x5死亡,但是李x4并未放弃继承,还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遗产由儿子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李x2可以代位继承李x4的继承部分。

  关于遗嘱见证人,也不是谁都可以的。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李x5所写遗嘱属于附条件遗嘱。李x1对被继承人有养老送终的义务。李x1在李x5生前对其尽了主要义务,因此可以凭借遗嘱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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