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继承股权的律师

  案例简介:甲系乙丙的母亲。丁系甲的孙子。甲和戊夫妇共有一所房子,位于A村庄,建筑面积l26平方米。戊于2014年10月27日死亡。2014年6月14日,14年6月14日死亡,丁是张三的儿子。原被告因戊遗产问题 ** ,多次谈判失败,所以原告诉 ** 。

  北京找继承股权的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约定外,分割遗产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上述房屋的一半属于原告A,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E的遗产。E没有遗嘱或遗赠支持协议,因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张三先于E死亡,丁代位继承张三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E的第一级法定继承人是本案的原被告,因此A、B、C、丁有权继承本案所涉房屋的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丁主张以共同所有的方式继承本案所涉房屋,但原告A、B、C不同意。三分之二以上的共同财产份额超过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共同财产,因此A、B、C、丁有权继承本案所涉房屋的八分之一的总价值为202091元。被告丁主张,但原告丁不同所有。评估报告是具有评估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结论。当丁没有反驳足以推翻评估结论的证据时,评估报告得到了确认,丁要求重新评估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的申请不予允许。在审判中,原告A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和其房屋产权份额的一半赠送给原告C,原告B也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送给原告C。由于。由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A和C共同使用,有较大份额,因此该房屋属于C,C支付了25261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申请鉴定和分割本案所涉及房屋南侧无照房屋的现值。但经鉴定机构实地调查,本案所涉及房屋的实际距离约为6.5米,已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法定土地使用范围。该房屋是未经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和房屋许可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该建筑可以通过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也可以被行政机关 ** 。但在建筑合法化之前,建筑不得确认或分割。

  ** 判决:平房归C所有。本判决生效后,C立即向丁的房屋支付2526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4322元,由C负担 ** 5元,丁负担271元。鉴定费2021元,C负担1768元,丁负担25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除约定外,共同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有效性。不应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扣、适当的补偿或共享来处理。最高人民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人民 ** 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根据继承人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考虑继承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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