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继承债权的律师

  撤销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 ** 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债权的安全,但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使用撤销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下面民事诉讼律师以一个民事诉讼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24日、11月28日,毛某1因经商缺资向时某2借款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约定月利率1%。2005年12月1日,毛某1之丈夫张某3因病亡故,当时张某3名下的房产有商铺、A房产一套。2007年7月13日,毛某1将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267722元。2008年4月29日,上述房产以继承形式转户给毛某1与张某3的儿子张小龙。

  2008年4月11日,时某2就毛某1的借款找了民事诉讼律师向该院提 ** 讼。该院以民事判决支持其中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时某2不服向二审 ** 提起上诉,二审 ** 改判毛某1承担时某22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2008年12月20日,时某2向该院申请执行,因毛某1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中止执行。时某2于2009年4月13日向一审 ** 提 ** 讼,诉请理由及事实与一审 ** 认定的事实一致,请求确认毛某1将张某3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张小龙所有的行为无效。

  一审 ** 审理认为:毛某1在未清偿债务之前,且在时某2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毛某1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张某3遗产全部转移至其儿子张小龙名下,张小龙继承财产未清偿债务,导致毛某1名下没有可供财产执行,为明显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非法行为,侵犯了时某2合法的债权利益,该行为应属无效,故时某2请求确认毛某1将张某3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张小龙所有的行为无效,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审 ** 除对一审 ** 认定的事实确认外,另认定:登记在张某3名下的商铺及A房产购买时间是在毛某1与张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张小龙时,毛某1将其对该房产依法所拥有的权利全部予以放弃。

  二审 **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 **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毛某1在将其与张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转让给其儿子张小龙时放弃了其对该房产依法所拥有的权利,而毛某1向时某2借款发生的时间在2002年11月,早于该房产转让给张小龙的时间,现毛某1名下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毛某1将其对该房产所拥有的权利无偿转让给张小龙的行为,危害了时某2债权的实现,对时某2造成了损害,时某2有权请求人民 ** 撤销毛某1该行为。时某2诉讼请求虽要求确认毛某1将张某3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张小龙所有的行为无效,但其该请求是依附于其对毛某1所享有的债权而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因此,时某2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包含在债权人撤销权中。民事诉讼律师讲解:一审 ** 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债权人撤销权 ** 正确,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当,应予纠正。判决撤销毛某1将张某3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张小龙所有的行为。

  北京诉讼律师提醒各位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 ** 提 ** 讼,请求 ** 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 ** ** ,由 ** 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 **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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