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隐瞒债务处理

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所以夫妻一方隐瞒了向第三人借的大额借款的话另一方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由请北京股票继承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请北京股票继承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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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隐瞒债务结婚具体怎么处理


  1、隐瞒债务结婚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该债务应当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但若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之后借款债务怎么处理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离婚后债务共同负担。


  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能够证明为个人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


  2016年底,曾平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一个名为“北京世纪商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将她告上了法院,理由为多次拖欠欠款。曾平和这个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往来,所有的一切都来源于她的前夫陶健。


  2002年曾平和陶健相识,接触之后很快便产生了感情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十年,两人既有过美好的幸福时光,也有矛盾和争吵。像大多数老夫老妻一样,争争吵吵着过了数年。


  而就是这样一对夫妻,在2013年突然协议离婚,没有给别人任何交代,就单纯一句“不适合”。离婚一年后,在亲友的不解中,二人又再次复合,对外说是为了孩子,实际上究竟如何无人知晓。


  俗话说得好,“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绝大多数人都乐意看见夫妻俩复合,连双方的父母都特别嘱咐,要曾平和陶健两人好好过日子。但最终这对破镜重圆的夫妻没能如他们的愿长相厮守,在复合后仅3年又再次离婚。


  分分合合,旁人不知所以然,会觉得两人太过儿戏,唯独曾平二人才知晓其中的缘由。第一次结婚确实是因为性格不合,频繁的争吵让双方都疲惫不堪,于是选择离婚。而第二次离婚却不仅仅只是感情上的问题,还涉及到了经济上的纠纷。


  2016年初,曾平偶然得知自己丈夫陶健瞒着她,在外欠下大笔债款,这些钱的去处,曾平不得而知。每每问到借款的缘由以及数额,陶健都避重就轻敷衍几句。因为这笔债款的出现,夫妻俩之间再次上演矛盾争吵,复合不久的婚姻又面临离散的风险。


  经过第二次离婚,曾平对这段婚姻已经没有了任何期盼,搬出家之后,和陶健打死不相往来。令她没想到的是,在离婚的同年竟然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还是因为丈夫的欠款。


  根据“北京世纪商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的缘由,曾平了解到,该公司是因为陶健多次拖欠借款无力偿还起诉,而陶健借款的时候,还处于与曾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该公司认为该笔欠款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将曾平一并告上了法庭。


  曾平解释了一番,但该公司并不愿撤诉,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罚呢?


  案例分析:


  共同债务这个词与共同财产一样常出现在婚姻关系之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相对而言,共同债务则更为细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其定义中就有体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夫妻双方都知晓并且愿意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该项包括赡养老人以及抚养小孩所产生的债务、为任一方治病所遗留的医药费用、共同从事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等。


  陶健在借款时并未和妻子曾平商量,也未告知,属于私下个人借款。经银行流水调查,陶健的借款基本都用于他自己的个人事物,曾平无法享受到这笔债款带来的任何好处,没有享受,自然也就没有义务替他偿还,因此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俩的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包括的本金以及利息都应有陶健一人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隐瞒债务的处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请北京股票继承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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