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子法院开撕,都是76万元拆迁款惹的祸


  亲情和金钱孰轻孰重?在76万元和父子情之间,又该如何抉择。北京大朝阳区的一对父子,就因为一笔76万元的拆迁款,闹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闵先生与小闵系父子关系。闵先生有私有住宅一处。2019年1月24日,闵先生作为乙方与甲方廊坊某经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噪声影响区治理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搬迁房屋位于南辛庄,房屋产权归属为私产,房屋建筑面积为443.6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803.15平方米,特殊安置人员2人;回迁安置面积共计135平方米,具体安置位置为7区9幢2单元401室;拆迁补偿费合计763167.38元。上述协议书系小闵代闵先生签订。2019年5月9日,闵先生与共同小闵河北前往拆迁人指定的银行网点(河北廊坊某工商银行)办理拆迁款取款业务,闵先生应得拆迁款为76万元,闵先生从其银行卡中将76万元拆迁款取出后办理销户,同日将上述拆迁款存入小闵的银行卡中。闵先生与小闵返回北京后,闵先生想将小闵银行卡内拆迁款要回,小闵不同意,为此产生纠纷。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闵返还拆迁款76万余元。闵先生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要将70余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出,小闵主动拿出其工商银行储蓄卡,提出可以先将拆迁款转到小闵卡内,待回京后取出给闵先生,闵先生没有办过银行卡也不会使用银行卡,就同意小闵代为保管,故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小闵辩称:由于其为闵先生多争取到一套拆迁安置房,故闵先生曾说过拆迁款给小闵,安置房先由闵先生自己留着,在银行办理完转账回京路上,闵先生也说过将拆迁款给小闵,所以该款不是代为保管的款项,而是闵先生的补偿。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涉案拆迁款存于闵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中,且仅能在河北省当地银行网点取出,而闵先生并未居住在河北省,故其确有将拆迁款取出带回北京的客观需要。双方办理的业务是将闵先生账户内拆迁款取出并注销账户后将拆迁款存入小闵账户,考虑到闵先生当时系86岁高龄的老人、闵先生与小闵系父子关系、小闵系陪同闵先生办理银行业务、随后陪同闵先生回京等情节,闵先生所述为将拆迁款安全带回北京而使用小闵账户存放拆迁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信性,故对闵陈述先生的事实,予以采信。小闵所述闵先生同意将拆迁款作为补偿给付小闵,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对的陈述小闵,不予采信。由于闵先生在小闵的同意下使用小闵账户存放拆迁款,故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闵先生现主张小闵返还保管物即拆迁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闵先生拆迁补偿款76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闵先生依据《廊坊市北京新机场噪声影响区治理项目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约定获得拆迁补偿款76万元,闵先生将上述款项交付小闵,闵先生已就保管合同的成立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保管合同自该款项交付时成立。小闵主张双方并非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该笔款项系闵先生对其付出的补偿或赠予,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闵先生与小闵系父子关系,小闵依法对闵先生具有扶助的义务,闵先生年事已高,不便自行前往廊坊市办理拆迁事宜,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闵作为子女无偿帮助闵办理先生相关事宜实属应当。小闵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闵先生作出将拆迁补偿款赠予小闵的意思表示,故小闵关于双方存在赠予法律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闵先生与小闵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就保管期限未作约定,闵先生随时可以要求小闵返还保管的款项。

  备注: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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