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

  在一个家庭中,如果持有房地产的人死亡,这将与房地产的继承有关。许多朋友不想遇到这样的事情,但他们应该永远来。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支持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下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以房地产继承 ** 二审上诉案例分析相关规定。

  1984年5月6日,李老板、李某2、李某1立分家单,说明立分家单据人李某2、李某1奉父母命,愿意自居。现有的房子有八栋,西院分给李某1,产权永远属于李某1;东院属于父母,树木和房子随之而来。李老板、李某2、李某1在分家单列出的名字后划出十字路口,孙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认可该北房四处属于孙某、李老板夫妻共同财产。

  孙、李1于2007年11月10日提交了双方签署的房地产继承协议,说明:1。根据孙自己的意愿,由于长子李2取代父亲工作,将不受其母亲的继承;2、孙现住的房屋和庭院产权属于李1继承;3、孙将拥有该房屋的永久居留权。本协议由孙、李签字并按指纹签字;本协议还附上2007年8月11日签署的另一份签字条款,上面写着:家庭财产属于我哥哥李1,我同意做大哥,没有意见,签字有李2、李1签字;李2审判不承认财产继承协议和签字,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李3不承认财产继承协议。

  一审 ** 认为: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支持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孙、李1、李2、李3作为第一继承人承认被继承人李老板没有立遗嘱,也没有其他遗赠支持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孙、李1、李2、李3继承的遗产范围为A由于双方对房屋结构和现状没有争议,房屋北排四房的一半份额,**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结合 法定继承原则** 同时考虑双方的继承意见,** 认为从实际生活情况来看,北房四房中,东数第一、二、三房归孙继承,西数第一房归李2、李3继承。

  二审 ** 经审查,认为孙某、李某1提交的证明是李某1写的。虽然有等待证人身份签字,但仍是当事人单方面陈述意见。李某2、李某3不承认其内容,不能作为二审 ** 确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孙某、李某1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李某2、李某3实性,二审 ** 确认照片所示内容的真实性,但孙、李1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的目的。对于孙、李1提交的证人王、张的证词,二审 ** 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相关事实综合确定。** 还发现,李老大和孙某是夫妻关系,他们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1、女儿李某3。李老大于1994年10月去世,李老大的父母都是因为李老大死前。

  二审 ** 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的性质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1984年5月6日,李老板、李某2、李某1共同设立的分家单明确约定了涉案四栋房屋的所有权,即涉案房屋为李老板、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李某1在一审庭审中不予异议。在二审中,孙某和李某1主张A该房屋于1979年由李某1人重建,并一直由其维修,因此涉及的房屋中有其所房屋的份额。需要注意的是,1979年,李老板在工厂工作时,李2、李1已成年参加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两人未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即使李1确实存在为房屋改造筹集资金和材料的行为,也不能相应地确认涉及的四个北方房屋是李11人的改造,从而改变了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性质。现在孙、李1坚持涉及的房屋中有两所房屋是李1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没有证据,二审 ** 不能支持。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在同一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李老板死后,第四医院北房的一半是李老板的遗产。李老板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孙、李1、李2、李3作为李老板的第一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李老板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额。** 根据A房屋内北房四房的房屋结构、居住使用现状及当事人的相关意见,判决北房四房中东数第一、二、三房归孙继承所有,李二、李三对西数第一房享有继承份额的一半,没有错。孙、李一对涉案遗产应给予多分,李二、李三应不分或少分。根据不足,二审 ** 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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