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自己的财产,是可以在去世之后遗赠给他人的,有的老人为了自己年老的时候有人照顾,就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那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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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

  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是定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人和负有抚养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办理身后事的人。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完成抚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在继承开始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况有哪些

  (一)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五)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六)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八)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九)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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