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嘱财产继承律师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无限制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法》和《继承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是多人的继承方式和程序。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多人是很常见的,因此很难避免股东继承人是多人时如何继承的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系认为:股权身份内容-股东资格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吗?在这方面,《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是遗产的分割,不仅是财产份额的分别获得,而且是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获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拥有一个股东资格,就会在股权行使中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大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单,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析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个继承人都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自益权和共同利益。实施的是大部分资本决定,基于继承的数量不会增加股东的数量,并根据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别分别对其他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当股东的数量不能达到50人以上限时。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 (2017、惠东等股东资格确认 (2017)**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1999年6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惠茂亭投资20万元,注册资本的40%,刘鹤年投资20万元,注册资本的40%,石松英投资10万元,注册资本的20%。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2010年x月x惠茂亭于2016年9月30日在北京死亡。2016年9月30日,北京求是公证处出具了《北京求是国家证书》第4873号公证书,上述四人继承了惠茂亭的40%股权,其妻子李雅文、儿子惠东、惠明和女儿惠平是惠茂亭的法定继承人。公证书还规定,章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2016年12月16日,石松莹和刘鹤年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不同意惠茂亭家属继承股东。各方随后提起诉讼。

2017年3月16日,** 召集李雅文、惠东、惠明、惠平出庭,四人在法庭上表示已达成协议,李雅文将继承25%的股权,惠东、惠明、惠平将继承5%的股权。

   ** 观点:

北京石景山区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因此,股东惠茂亭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即本案的四名原告,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李雅文、惠东、惠明、惠平就其继承份额达成协议,因此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中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李雅文、惠东、惠明、惠平为股东(李雅文占25%的股权;惠东、惠明、惠平各占5%的股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雅文、惠东、惠明、惠平有权继承惠茂亭的股东资格。** 认定不当,法院予以维护。目前上诉称,李雅文、惠东、惠明、人合造成损害,当然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上诉声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理由不能确定,法院不支持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不当,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人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其他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继承股东资格,并对放弃股东资格的继承人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继承人数量大的,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数量上限的,由继承人协商转让继承份额,股东数量符合法定要求。

相关资讯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这里是微信号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cache
Processed in 0.013917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