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继承的律师

北京债权继承的律师: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继承 ** 如何处理

一、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有先后顺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无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注: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 ** 如何处理

(一)法定继承 ** 的处理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解决法定继承 ** 。

1、男女平等继承权。

2、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第一继承人不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4、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抚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年轻一代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6、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得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二)转继承 ** 的处理

转让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行为。

常见的 ** 其他继承人侵犯转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剥夺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将转继承人的所得份额归还转继承人,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侵权造成的转继承人的损失。

(三)代位继承 ** 的处理

   中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即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有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利益可以根据本条保护。

(四)遗嘱继承 ** 的处理

   所有继承 ** 中遗嘱继承 ** ,例如,在几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和未公证遗嘱;书面遗嘱和口头遗嘱;内容相同但日期不一致的遗嘱;日期不一致、出入或矛盾的遗嘱等。那么,在这些遗嘱中,如何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呢?在几个有效的遗嘱中,哪个遗嘱是最终分割遗产的基础?

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

2、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

4、两名以上见证人应在现场见证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书面或者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6、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7、遗嘱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嘱人

9、有几份遗嘱,内容相反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10、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达遗嘱人的真实含义,被胁迫或者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对遗嘱的有效性及最终有效性进行判定,并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遗嘱继承 ** 。在遗嘱继承中,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但继承人仍不能获得遗产,即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 ** 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可以取消。

(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 的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往往会留下未偿债务,而继承人往往不愿意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从而产生法律 ** 。中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纳税和清偿债务仅限于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限额。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得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责。遗产的执行不得妨碍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6)遗赠 ** 的处理

遗赠 **  在遗赠人设立遗嘱或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过程中经常发生**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现实生活中,遗赠人经常以遗嘱的形式将财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时,最重要的取决于遗赠协议的有效性。遗赠协议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自愿、意义明确、清醒、无胁迫的情况下建立,符合遗嘱法律要求的,应当确定遗赠协议的有效性,尊重遗赠人的意义自治和自由。

此外,遗赠的目标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受遗赠人死亡时,受遗赠权自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意接受遗赠时,他也不能将遗赠财产转让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时,受遗赠人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权转让给继承人。

   遗赠人的债务应优先于遗赠的执行。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遗产处分,必须符合本规定。

(七)遗赠抚养协议 ** 的处理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将部分或全部财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被抚养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成立的,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终止协议的,不得享有遗赠权,支付的赡养费一般不予赔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终止协议的,应当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支付的赡养费。以上是关于遗产继承顺序和各种继承方式的规定** 如何处理?如果您在继承过程中遇到上述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南京专业继承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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