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继承保险的律师

  遗嘱继承时,基本上会有相应的遗嘱。公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不同意遗嘱继承协议。

  甄道有两个儿子,长子甄甲和次子甄乙。次子甄乙与被告王素军结婚后,有一个儿子甄小乙。2005年11月18日,甄乙因病死亡。后来,王素军嫁给了高。2015年11月4日16时许,王素军、高某与甄甲、朱彩侠(被告甄甲的妻子)、甄小甲(被告甄甲的儿子)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后来双方自行协商,王素军要求将原告甄道名下的四栋老房子归被告甄小乙所有。

  2016年1月10日,甄道写了《房地产分配继承意见书》:甄道名下有两处房地产,一栋家庭建筑,一栋老房子。为了避免将来再次发生房地产 ** ,特立遗嘱如下:1、老房子有四间主房,西面两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孙子甄小乙。东面两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甄道,无生之年后属于甄小乙。其他人不得干涉。2、家庭建筑的所有权属于甄道。3、甄道死后,甄小乙将继承老房子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未来可预期的利益。

  2016年1月11日至20日,甄道在医院住院。在此期间,被告甄佳向原告甄道签署了《房地产继承协议》。协议一式四份,由有关当事人和中间人保存。甄道签字后,甄佳将与其他当事人和中间人签字。2016年1月18日,王素军、高与甄佳、朱彩霞、甄佳达成赔偿协议。

  一审 ** 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地产继承协议是遗嘱还是合同。原告甄道认为该协议是遗嘱,被告王素军和甄小乙则辩称该协议是合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地产继承协议内容一致。从协议内容来看,原告甄道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其财产,这是原告甄道的单方面含义,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原告甄道签署的房地产继承协议应确定为遗嘱。被告王素军和甄小乙辩称,房地产继承协议是为了换取被告王素军和其他受害者的理解,以减少被告甄佳等人的刑事处罚而签署的,但相关内容并没有反映在《房地产继承协议》和《赔偿协议》中。房地产继承协议不是附件合同,因此对被告王素军和甄小乙的辩护意见 ** 不支持。通过 ** 审判发现原告甄道亲自修改了继承协议两次,表明财产继承协议是其真实意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说欺诈胁迫的原因,但原告甄道作为遗嘱人可以撤销,改变遗嘱,本案中原告甄道以向人民 ** ** 的方式表明其撤销《房地产继承协议》的意思,符合法律规定,** 给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甄道于2016年1月被允许撤销房地产继承协议。

  二审 ** 认为,上诉人甄道签署的《房地产继承协议》是甄道在协议内容和表达意义上单方面处置其财产的行为,该协议应为甄道签署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被上诉人可以向人民甄道** ** 的方式表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取消了房地产继承协议。甄小乙和王素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护。

  北京继承保险的律师认为,遗嘱继承和继承协议不等同,也不是一个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被继承人生前遗嘱决定。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履行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中得到照顾照顾精神上得到安慰,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除外)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立遗嘱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应当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公证。遗嘱公证是最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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