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名房屋继承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父亲于2012年7月去世后。原、被告母亲购买位于××市××区房屋一套,2015年4月原、被告母亲立遗嘱,将位于××市××区的房屋给予原告继承。于原、被告母亲2016年3月去世后,原告要求四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不予配合。现房屋已经由××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 ,并与原告签订《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协议编号:××)。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后提 ** 讼要求按遗嘱继承位于××市××区的房屋的 ** 补偿的权利义务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 ** 裁判观点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本案争议房屋是原被告的个人财产,故其享有处分权,原被告母亲于2015年4月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形式合法有效,所以,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位于××市××区的房屋应当由原告继承。鉴于该房屋现在已经 ** ,故全部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原告所有。
三、律师答疑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
1.被继承人死亡。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基本条件。
2.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果遗嘱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遗嘱无效,遗嘱继承无法顺利进行。
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未死亡。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该遗嘱不发生法彳律效力。
4.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参加遗嘱继承。另外,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则对其放弃继承的遗产部分同样也不适用遗嘱继承。
5.遗嘱人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中,遗嘱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如果遗嘱人另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则不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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