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一、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
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的种类有:
1.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绝不接受指定等,不能执行遗嘱时,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立遗嘱人未指定执行人,也没由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执行遗嘱时,遗嘱应由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时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三、继承权的公证需要怎么办理
继承权公证办理的办法: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申请材料。最后,经审查通过的,由公证机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如下:《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想要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需要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然后进行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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