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调解有什么程序?

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那么,离婚诉讼调解有什么程序?接下来将由北京保险继承纠纷律所 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保险继承纠纷律所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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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进行调解的过程中都需要做哪些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调解有三种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案例:


2022年12月16日下午,在如皋法院白蒲法庭调解室内,“王桂兰家事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张亚丛正和当地居委会调解员郭东梅共同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郁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后恋爱,不久便步入婚姻殿堂,夫妻双方相处还算融洽。然而婚后共同置办房产时,郁某才发现朱某有意隐瞒欠债事实,无力偿还因过度消费导致的高额信用卡贷款,甚至想要变卖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填补贷款漏洞。此外,女方郁某认为男方朱某凡事都听妈妈的话,没有自己的主见和原则,导致夫妻关系十分紧张,故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

“我要离婚,再跟他生活下去我人生都要毁了。”调解室中,原告郁某说到激动之处潸然泪下,满腹委屈。眼看当事人情绪失控,张亚丛当即将两位当事人分开,“妹子,你慢慢说,有问题双方可以商量着解决”“小伙子,要将心比心,以后才能过好自己的日子。”整个调解过程中,张亚丛耐心倾听,一边安慰女方,一边听男方“诉苦”。

最终经过两个小时三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该起离婚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如皋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情与法相结合,妥善化解家庭、邻里纠纷等各类涉民生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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