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要怎么进行分割?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公司的股权,那么,离婚时股权要怎么进行分割?接下来将由北京股权期权继承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股权期权继承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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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股权如何分配

兼顾《婚姻法》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兼顾公司组织结构的统一和未来发展,可以不直接分割股权。 具体如何处理,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折价补偿:

考虑公司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割公司股权时,应限制股权的直接分割,而代之以保留一方股东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股权的约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这样一种折价补偿,应按何种价格折价,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股权在不同的经营时期,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价值。解决这一难题,只能在公平的原则之上,由专业机构根据综合因素按照离婚时公司股权价值予以衡量,评估。

2、确定盈余分配:

在一方股东权不变的前提下,而采取以企业纯利润的一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对方不对企业承担责任,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统一性,不影响公司经营,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只是接受分红的一方在坐享利润的比例上,与承担较大风险的经营一方来说,比例应有所差别,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应当是有一定知名度和拥有一定利润的公司、企业。以防止一方借此方式抽逃资金或使公司无利润可分。


二、离婚过程中,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处置股权的行为是不是有效的,取决于受让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对未经太太同意转让股权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股权对价。

也就是说买股权的人,他并不知道两个人在闹离婚在打架,而且它对于受让股权它也支付了市场上合理的这样一个买方应该出的对价,那么它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他们股权转让一般的情况下会认定为无效,认定为有效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市场上它的这种商业交易的稳定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让股权可能有效,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股权购买方(第三人)是否是善意:


(1)股权转让有效: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不知晓卖方出售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与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

(2)股权转让无效:股权价格偏低或无偿转让,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非正常关系,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离婚后另外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诉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条规定,也就是说一方于离婚期间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属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被鼓动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或离婚之后,对于事后发现的擅自转让股权行为诉请再次分割股权或者转让价款,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质,股权往往是在熟人或者是亲属之间转让,如果在股东婚变过程中来买股权,那么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建议,一定要事先取得配偶同意的这种证明,或者事后获得配偶追认的这种证明,同时及时支付全部合理对价,以免被认定为和转让方串通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对于有婚变之余的股东的,股权干脆等一等再买。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股权期权继承律师,北京股权期权继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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