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遗嘱继承律师

一、 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遗嘱的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三、 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遗嘱,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四、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遗嘱无效情形

在现实中,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形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内容如果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的法律后果。

五、 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分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八、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某些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九、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法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即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尚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时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十一、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遗嘱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会导致遗嘱无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产生很多 ** ,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实现,而家庭成员间也为此大伤和气,甚至反目成仇。所以,了解无效遗嘱的内容是十分有必要的。

以下十种情况的客户无法订立自书遗嘱:

1. 文盲,不识字

2. 患有帕金森症等神经系统疾病

3. 患有脑中风

4. 盲人和聋哑人

5. 反应迟钝以至于无 ** 常交流

6. 不具备书写能力

7. 高度近视(白内障严重),影响基本书写能力

8. 手抖严重或者四肢疾病,导致无法签字

9.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状况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

10.无个人合法财产的,包括财产登记、存款在他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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