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疾,婚姻可撤销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赵女士2021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21年2月13日,李先生发现赵女士出现精神状态异常,不吃不喝、目光呆滞、不说话等症状,李先生于2021年2月20日与赵女士母亲一同陪赵女士前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精神类疾病医院就医得知赵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李先生、因婚赵女士因婚姻关系及赔偿金等事宜产生纠纷。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认为赵女士及其父母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主观上存在过错,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李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赵女士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大疾病,且赵女士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李先生。赵女士在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的事实,足以影响李先生的婚姻家庭生活,并违背了李先生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赵女士同意撤销婚姻,法院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李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分析: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赵女士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李先生,致使李先生在婚后才知晓赵女士患病情况,赵女士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赵女士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李先生、赵女士结婚尚不足一年,李先生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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