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6岁,得了乳腺癌,丈夫却要和我离婚」:一个离婚律师看到的婚姻真相

先问各位一个问题:如果你的配偶得了重病或癌症,你会怎么选择?


还记得2018年9月10日,被称为“上海第一美女”,最红的网络美女沈丽君从高楼一跃而下的新闻吗?


当时她写了一份长达16页的遗书,细数8年来的爱与恨,留下两个幼小的宝宝,在病痛和纠结中决绝而去,结束了她短短35年的年轻生命。


斯人已逝,虽然至今提起让人唏嘘,但身为律师我不得不说:


杀死她的并不是癌症,而是长达八年的痛苦婚姻。逼死她的不是别人,而是同床共枕多年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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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场,不管贫穷或疾病,本该互相扶持着,有商有量,共渡难关。谁曾想,人心难测,为了保存最大的利益,枕边人会亲手毁掉你活下来的希望。


给大家讲一个前不久我遇到的私信吧。(PS:内容经当事人同意,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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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今年46岁,坐标北京,是一个某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房,还有13年的贷款,去年确诊乳腺癌。


一开始是洗澡时,摸到右侧乳房有东西,硬硬的。去医院检查,乳腺癌晚期,已经腋窝下转移。


起初我没想告诉老公,只是因为家务事都是我来操持,他就像个生活白痴,做饭、洗衣服、做家务,都不会。他就是想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过事业心还蛮强。


确诊后的第一周先开始了化疗,婆婆得知我生病后来看望我,在医院的走廊隔着门,我都听到他们跟丈夫的对话。


——「癌症治疗那么费钱,还治什么治,随便看看好了」。


——「那不行,就算把房子卖掉,我也要给她治病」。


我和婆婆的关系不是很好,他们那么说,我也能理解,只是丈夫的话,在那一瞬间温暖到了我。


只是后来发现,化疗并未有效,手术才是乳腺癌根治术,于是我切除了乳房。


做这个手术是我自己签的字,没有和老公商量,也许可能习惯了,以前家里有什么事,都是我拿主意。


没想到等我出院回到家,推开门家里空荡荡的,给老公打了无数个电话,都没人接听。


我当时就有预感,他似乎故意冷战,来逼我离婚,就这样僵持了3个月,这期间,我又做了8次化疗、服药和打针,他一次也没来看我。


就在前不久,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实我想好了,如果他坚持离婚,我也无可奈何。


请问律师,如果离婚,我能要求他对我的治疗费用作出一定的资助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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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生孩子是婚姻的试金石,但我却认为,疾病才是伴侣是否合格的照妖镜。


男人爱不爱你生场病就知道!


很多时候,生活的苦难猝不及防,一场身体的疾病就会如此轻易就转化成婚姻情感的不幸。


本以为嫁给一个人,就是携手共同面对人生的风浪,没想到是大难临头各自飞。


所以有句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不无道理,人性很复杂。不论是夫妻,还是事业伙伴,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反应各有不同是必然的。


或许是职业的缘故,身为律师我们见过太多夫妻一方遭不幸,或残废或患癌症,另一方抛夫(妻)弃子,远走高飞。


有的家庭变故,或穷或灾,另一方守不住清贫,而另攀高枝等等的案例。


做婚姻家事多年,所有的诉讼都来自人性的悲哀与无奈。


所以我愿意用同理心去了解每个当事人,让所有委托人除了尊重我的法律专业外,精神得到鼓舞。


我也希望更多人能藉此感受并理解人生的无常与人性的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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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一开始这位女士的描述,作为婚姻律师,我认为首先生病这件事是客观事实,对方如果起诉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判离。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你身患重病的时候,你老公应该照顾关心你,而不是靠离婚来摆脱你。


你的老公有扶养能力却拒绝扶养。那么患有重病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是不能独立生活,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很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建议这位女士可以试试「离婚经济帮助」这个制度。


此条依据是《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提供帮助的方式根据困难方的现实需求及另一方的经济条件酌情确定,可以是给予钱款,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场所等。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3点,需注意:


 ●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仅可在离婚时提出,并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别的时间段这个制度均不适用。

 ● 离婚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性还意味着经济帮助只是一次性帮助。

即在离婚时一次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及方式等,双方据此提供或接受帮助,不得反复。

 ● 离婚经济帮助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男女双方是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方为家庭生活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双方对离婚的主观过错情况如何,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均不构成认定是否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


但还是得说句扎心的话,从《民法典》实施至今,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离婚时实际获得的救济依然不足。通过对实务案件的分析可见,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通常都偏低。


例如(2021)鲁0691民初531号案例中,法官最终判决,丈夫应向有残疾的妻子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30000元。


所以还是忍不住劝告所有女性,无论何时都得保持清醒,好好地爱自己,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再去步入婚姻。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天的眷顾,才让你们在千万人海中相遇。


中国有句老话: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所以能结为夫妻的你们都要彼此珍惜,彼此爱护。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当然各位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或者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那么还是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


离婚时人人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前期你必须收集好证据,后期去找一个专业有深厚经验的婚姻律师帮你一起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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