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7年9月结婚,在婚后于2012年共同以刘某的名义申请了招商银行账户×××的信用卡(以下简称6129信用卡)并办理消费易贷款用于共同生活消费,该信用卡为循环授信,以双方婚后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x号楼x层x门x房屋(以下简称望园东里房屋)作为抵押。刘某、张某(授信申请人)与招行北京分行(授信人)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授信人为授信申请人开通普通消费易功能,授信申请人以卡号×××作为“消费易卡”,消费易限额为30万元,消费易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结息日为每月21日。婚后购买望园东里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x区x号楼x层x房屋(以下简称万芳园房屋)。双方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共同财产处分协议》,后于2017年3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刘某诉求:1、张某支付我已经偿还的2017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的贷款690103.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每年还贷发生额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按年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40787.79元;2、张某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时支付应还贷款金额至我的招商银行卡(目前贷款金额无法确定);3、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某辩称:双方离婚时并未约定由我偿还刘某名下信用卡的债务;离婚调解书约定望园东里房屋归我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我偿还,应理解为购买该房屋的贷款由我偿还,但该房屋为全款购买并未贷款,故不涉及贷款偿还问题;离婚调解书形成的基础是《共同财产处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望园东里归我所有,自我实际占有该房屋起,自行承担房屋剩余贷款,我认为房屋剩余贷款与消费贷款的含义是不同的;刘某名下xxxx信用卡是循环授信信用卡,因其不停刷卡又不配合我办理望园东里房屋的解押手续,导致我无法实现作为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应享有的权益。综上,我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院认为,刘某与张某均认可望园东里房屋为全款购买并未贷款,以望园东里房屋作为抵押的除“消费易”贷款外并无其他贷款形式,而《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等文件均为刘某与张某共同签字确认,故调解书所指贷款即为刘某消费易账户内离婚时所欠的贷款。现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贷款均为与张某离婚前发生且在双方离婚后由其本人实际偿还,故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其已偿还的2017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贷款690103.9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要求张某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时支付应还贷款金额至其招商银行卡内,但又称贷款利息是变动的无法确定具体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刘某可在明确金额或其实际偿还后再行主张。考虑到张某系对调解协议相关条款的理解有误,并非无故不支付贷款,且刘某又无法明确实际偿还前应还贷款的具体金额,故对刘某要求张某支付已偿还贷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刘某和张某共同签订了《共同财产处分协议》,法院应尊重双方意愿,依据协议判决。相关内容为:万芳园房屋归男方所有;望园东里房屋归女方所有,自女方实际占有该房屋起,自行承担房屋剩余贷款但经法院调查,发现望园东里房屋是全款购买,但为了付万芳园房屋的首付102万元,抵押给了银行,剩余房款是用万芳园房屋按揭贷款180多万元。首付部分是抵押望园东里房屋获得的102万元,未偿还部分张某同意承担,按揭部分的180万元由刘某承担。但刘某在诉求中说贷款金额无法确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等确定金额后再主张。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有证据证明,其还的贷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中,因此,刘某主张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综上,法院判决合理。

律师建议: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本案中,信用卡所欠金额确实是用于家用,且双方协议中,对该部分欠款未明确约定,故双方应共同承担欠款。

两高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委托,在准备阶段充分讨论,制定合理的方案,最终获得了较好的结果,刘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您有类似的案件,欢迎咨询,我们会以最优的服务帮助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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