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

谢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不同缺乏共同语言。且刘某患有疾病,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于谢某,但刘某不信任谢某,怀疑谢某。谢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刘某辩称:双方在结婚之前已经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和接触,双方结婚11年,虽然偶尔有小摩擦,但是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刘某患病需要人照顾,谢某在此种情况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扶助的义务,刘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与刘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谢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刘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认为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对谢基于离婚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驳回。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案件分析:

本案中,谢某主张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并且,她提出夫妻二人之前了解较少。但是,事实上,谢某与刘某结婚已经11年了,双方应该已经具备一定的了解。并且,二人均系再婚,是自愿结婚,依照常理推测,在经历一段失败的婚姻后,对第二次婚姻应该是相对慎重的,因此,谢某主张二人缺乏了解就结婚的事实有待证明。刘某身患疾病,需要依靠谢某才能生活。

我国《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谢某在刘某患病之际,提出离婚,违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法院考虑到判决离婚可能会造成刘某生活困难等情况,所以判决驳回谢某的起诉,不予离婚。

律师建议:

双方在结婚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要充分了解生活习惯、性格特点等,避免因缺乏了解导致的婚姻不幸。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患有疾病,另一方要担负起责任,共同扶持,不要抛弃弱势一方。婚姻就是要双方共同经营,不止是分享喜悦与幸福,还要共同克服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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