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及创新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的基础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故不用多说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行,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那些修改和新增规定呢帮您总结如下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体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3、立法首次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

4、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

6、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增加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利益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针对轻率离婚现象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10、为进一步保障离婚自由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1、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12、将离婚经济补偿从原来的约定财产制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

13、为克服原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僵化的问题,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4、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将被收养人年龄上限由14周岁统一提高到所有未成年人,保障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利益;

15、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16、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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