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杨某信与李某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杨敬某、杨小某、杨某红,杨敬某与刘淑某是夫妻关系。杨某信于2012年2月1日去世。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X号院X楼X单元301室是杨某信的单位分配给杨某信家庭居住,且301号房屋是用杨某信的工龄折抵房款购买获得。家人多次协商涉案房屋产权分割一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22日李某英(赠与人)与杨敬某(送赠人)未征得杨小某、杨某红同意即擅自签署不动产赠与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英自愿将该不动产的份额全部赠与杨敬某,杨敬某自愿接受该不动产。当日,301号房屋过户以房屋赠与原因登记至杨敬某名下,并以夫妻间房屋转移原因登记在刘淑某、杨敬某名下。

  杨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英与杨敬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李某英辩称,因杨敬某、刘淑某对我实心实意照顾,我自愿将我名下房屋赠与杨敬某。我不同意杨小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301号房屋系杨某信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以使用其工龄的方式购买获得,在杨某信去世后登记至李某英名下。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杨某信的生前贡献,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即便房屋产权取得之时杨某信已经去世,该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利益部分应作为杨某信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李某英、杨敬某、刘淑某主张301号房屋是李某英的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本院对其抗辩意见无法采信。本案中,李某英未经杨某信所有继承人同意,与杨敬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301号房屋赠与杨敬某,系无权处分行为,嗣后亦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得到相关权利人追认或取得房屋全部处分权,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案件分析:

  本案中,杨某信去世之后,房屋经全部子女协商一致同意由母亲李素英购买该处住房。这不是各方对房屋权利进行处分。虽然是李某英购买,但房屋依旧是杨某信的遗产。李某英无权处分该房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李某英不是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赠与,也并未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置杨某利的遗产,她的行为侵犯了杨小某和杨某红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是合理的。

  律师建议:

  签订赠与合同之前,一定要确定赠与的是自己的财产。处置他人的财产是无效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李某英在赠与之前征得了杨小某和杨某红的同意,可以视为杨某红和杨小某自动放弃继承。但本案中,杨某英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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