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不尽扶养义务,就是伪夫妻
“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下面我来分享一篇案例。
案情简介:
彭某与郭某于2008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是再婚。再婚时郭某与前妻有一子、彭某与前夫有一子均已经成年结婚。2020年底,郭某儿子、儿媳以彭某没有收入,只能花费郭某的钱,要赶走彭某,为此郭某和彭某矛盾不断;双方于2021年4月30日开始分居。郭某2021年上半年平均每月收入为5081.41元。彭某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将每月工资的一半支付给彭某作为生活费。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彭某的合理请求。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彭某与郭某系合法夫妻,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双方已分居,彭某无收入来源,郭某作为其丈夫,有稳定的收入,应将其收入的一部分给付彭某,以保障彭某基本生活需要。对彭某要求郭某给付扶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考虑到郭某将至耄耋之年,也需要人照顾,且彭某有亲身子女,不能因郭某应尽扶养义务而免除其亲身子女的赡养义务。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和实际情况,酌定郭某每月支付彭某生活费800元。
本案要旨:
夫妻双方虽有成年子女,且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但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女方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男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女方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女方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男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女方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表现为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生活上的相互照顾。夫妻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一方因患病需长期治疗,另一方不能因分居而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备注:本案例来源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96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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