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某某和李某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后张某某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且多次偷盗他人财物,并于2017年9月被法院判决成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原告张某某诉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财产;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2017年年底原告起诉过一次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起诉。2017年9月至今我与原告分居,但未满两年。我和原告还有感情,谁都会犯错,知错就改就可以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张某某曾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至此次起诉双方感情仍未和好,李某因接受有偿性服务时有盗窃行为,被法院处以刑事处罚,该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仍无法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张某某诉至本院坚持要求与李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由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各享有50%的份额,自2019年6月27日起,该房屋贷款由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各负担二分之一;三、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3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清;四、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清;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某某曾于2017年12月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在同年12月22日判决不予离婚。张某某现在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已经又分居满一年了,法院应当予以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和李某离婚。此外,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且多次偷盗他人财物,并于2017年9月被法院判决成立盗窃罪婚姻中的过错概念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过错概念。由于婚姻的特殊性,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多样性,很难判断离婚诉讼中的过错方。因此,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即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律所列举的行为,即认定存在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存在过错,张某某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向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合理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若当事人想要申请离婚损害性赔偿,需满足损害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重大过错可以是行为类型的过错,也可以是侵害权益类型的过错。如果当事人能掌握有利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有助于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吕律师受张某某的委托后,认真对待每个案子,在诉讼中为张某某努力争取,充分保护了张某某的权益,使得本案有一个好的结果。如您有相关的问题,请你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从专业的角度为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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