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

线某某和崔某某系夫妻,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X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公有住宅由线某某向北京金星制笔工业公司承租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三个孩子。分别为:线某华、线某生和线某国。崔某某于1997年去世,后线某国因成家迁出。因此涉案房屋线某华夫妻、线某生夫妻和线某某五个人居住。此后,因线某生夫妻与线某某多次发生冲突,因此,线某某把涉案房屋砌墙分隔成两户。后,线某某与金星制笔工业公司签订合同,用线某某和崔某某的工龄折抵购房款,线某某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此后,线某某一直和线某华夫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分隔出的两居室之中,线某华夫妻一直照顾、护理线某某,直至其于2016年9月21日去世。在线某某去世之后,三个孩子因遗产继承事宜发生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线某华继承,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其内分别支付线国、线生折价款各184329.22元。线某华履行了该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于2019年8月30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现线某生夫妻一直未迁出涉案房屋,严重妨碍线某华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线某华(原告)诉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腾退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街X楼X层X门X号;2、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

线某生夫妻(被告)辩称:1、二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应受法律保护。2、居住权作为以这个用益物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物权。因此原告不能以通过继承获得的所有权为由来排除二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合法居住权。继承纠纷仅仅处理了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并未就二被告是否享有居住权进行审理。3、二被告名下并无其他住房,且不具备另购住房的能力。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已经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且涉案房屋亦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抗辩称《决定》是对其居住权的规定一项,本院认为,该《决定》的内容是对如何缴纳费用达成的一个约定,并非对二被告居住权的约定,故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一项,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涉案房屋,应当向其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的标准,本院根据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参照相同小区相关户型的租金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案件分析: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2019年8月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线某华所有,线某华向线某生支付折价款。原告的所有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被告迟迟不依照判决腾出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腾退房屋。由于被告的无权占有,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综上,法院判决合理。

律师建议:

《民法典》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妨碍的行为是一种现实的妨害,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因此,在物权正在受到妨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妨害。

本案中,被告提到自己具有居住权,那就来了解一下居住权是什么吧。

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被告认为《决定》的效力等同于对居住权的合同约定,但决定中并未说明居住权合同必备的条款,因此该《决定》的内容是原被告对如何缴纳费用达成的一个约定,并非对被告居住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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