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家打牌,被朋友豢养的四条大犬咬伤,朋友拒绝赔偿,法院会如何判?

  经常去朋友家打牌,不料自己却被朋友家中豢养四只犬咬伤,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23日晚,胡某邀请付某来家里打牌,但付某称已经跟别人说好去别人家了,约牌未成功。胡某因约牌未成,就在家将饲养的四条狗散放在院子里,大院门并未从里面锁上。之后,付某改变行程,在未与胡某打电话确认情况下,直接骑电动车至胡某家门口,在未得到胡某回应的情况下,直接进胡某家大门,结果被胡某散放的狗扑倒咬伤。当日,付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诊治,住院39天,2019年11月2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犬咬伤,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左前臂和左手软组织裂伤,左手部分软组织坏死伴皮肤缺损。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胡某、之妻秦某、之女秦某1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付某财产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57330.53元。

  审理中秦某1辩称:付某起诉我和我父亲没有道理,因为狗不是我养的,我根本不认识付某,付某经常到我们家打牌,付某当时说不来我家,但又私自过去了,没有和我们家任何人提前联系。

  秦某辩称:付某是来找胡某,没有找我,我跟胡某没有关系,我们俩离婚,跟这件事一点关系没有。

  胡某辩称:对误工费不认可。出事当天,付某第一次说不去了,第二次没跟我说又来我家了,付某来家为什么不敲门,付某要不来,我的狗能咬他?这个事跟我爱人和孩子没关系。我喜欢狗跟他们没有关系,付某找我玩牌,不是找他们两个。

  案件审理中,付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付某左手功能丧失分值≥60分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左腕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2、被鉴定人付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16个月。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告胡某、秦某内赔偿付某479386.8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付某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胡某的狗都咬了付某,鉴于胡某自认系那条恶霸咬了付某,付某又不清楚藏獒有没有咬她,对于恶霸胡某提交了狗证,虽然付某不认可,但是并未提交证据反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按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来确定,

  本案中,付某被狗咬伤,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认可咬伤付某的狗是其饲养,本院不持异议。事发时,秦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尚未离婚,故秦某作为胡某的配偶亦应视为同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秦某1虽然事发时其也在院中,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秦某1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在院子里散放饲养的狗,且未将院子大门上锁,致使任何人从大门外推门而入时面临被狗袭击的可能,具有重大过失。付某自认其经常去胡术平家中,故其应对胡某家中养狗情况知悉,尤其是饲养藏獒的情况;其次,胡某家大门紧闭,付某在已经告知胡某不去其家打牌的情况下,临时改变主意直接到胡某家门口,未与胡某联系直接开门进入,导致被狗咬伤,付某对自身受伤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查明情况,本院酌定付某自行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胡某、秦某承担四分之三的责任。

  关于付某义受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标准计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并不要求系饲养人有意为之。2.产生了损害结果,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3.动物致害的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须以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过错为要件,适用该原则免除了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考虑到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控制力是最强的,应承担起管理动物的义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更加审慎地预见和防范危险发生。

  本案法院是依据该条款进行的处理,认为付某也存在过错,故也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付某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被烈性犬咬伤,那么应适用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付某不承担过错责任。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6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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