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区分转继承和代为继承?

  如何有效区分转继承和代为继承?

  转继承:

  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

  代为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下面从两个具体案件给大家具体分析深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案例一马某、李某2诉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转继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长子李某3、次子李林、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5、三女李某1。李女士于2006年6月25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李先生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李女士去世后,李先生未再婚。李女士、李先生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马某与李林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李某2。李林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诉讼中,李某1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认为李女士、李先生夫妇留下的房产已经遗嘱给李某1个人继承。其他子女李某3、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5及马某、李某2均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因李女士夫妇遗产分割,子女间产生纠纷,为此马某、李某2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女士夫妇房产。

  针对上述当事人交纳的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决李某1提交的打印遗嘱无效,李某夫妇房产各个子女继承20%份额,因李林死亡,其享有的继承财产利益转继承由马某、李某2继承20%。

  案例二袁某与李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程女士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长子李某3、次子李某2。袁女士系李某3之女。2001年9月29日李某3因病去世。2017年12月19日程女士去世。2020年5月12日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后事由李某2处理。因李先生与程女士财产继承一事,袁女士与李某2产生纠纷,为此袁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代其父李某3继承李先生、程女士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袁女士之父李某3先于被继承人李先生、程女士死亡,袁女士作为李某3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为此法院支持了袁女孩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代为继承和转继承有以下几点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如上述案例一中爷爷李先生死亡后,父亲李林还来不及得到该继承的遗产就去世,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由女儿李某2、妻子马某来继承李林从其父即爷爷那里继承来(还未分配到手)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案例二中袁女士父亲先于其父母李先生、程女士死亡,那么李先生、程女士的财产由袁女士代其父亲继承。

  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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