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除法律规定不能被继承的外,其余都可以依法继承。但实践中,有些遗产的继承是有条件的。那么哪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

  一、哪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

  (一)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法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二)非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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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

  (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三、子女赡养老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二)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四)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五)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六)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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