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

【基本案情】

、李1系李2之父母,李2与苗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06年6月8日生育一子李3。李2因病于2008年2月13日去世。现陈、李1要求探望李3,称因为李2已经去世,李3是家族的延续,因此要求探望。苗不同意陈、李1探望,称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感情。案件在审理中苗某自述3现由李3外祖父母照顾,李3现在山西省太原市上学,其自2012年后因其与陈、李1存在遗产纠纷,就没有再联系。

 

【裁判结果】

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的原则,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父母作为孩子的血亲自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父母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祖父母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亲权的补充。在本案之中,李3幼年失父乃人生之大不幸,陈、李1夫妻老年丧子,亦属人生之大不幸,若陈、李1能够探望李3,一来可以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之痛,抚慰两位老人的心灵,二来可以使李3从两人老人处得到关爱,弥补其丧失的父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探望权本有着很强的伦理性,在我国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本就十分密切,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否定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亦不符合我国伦理。故此,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陈、李1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在民事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皆自由。且对于法律条文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当遵循社会善良风俗、人伦常理、立法精神等因素作出判断和平衡。我国《民法典》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以外其他近亲属的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亲权关系是基于特殊血缘关系而产生,不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离异或过世而消除且从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往往起着照顾、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主要作用,对其探望权的保护是符合人之常情、符合法律精神的,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故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律师建议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养成。本案中孙子失去生父,更需要得到亲人的关爱以弥补父爱的缺失,因此,作为祖父母,代替儿子对孙子定期探望,对于老年丧子是一种慰藉,对未成年的孙子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满足双方感情的需要,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当予以保障。

备注:本案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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