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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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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下面的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一审法院驳回当事人变更抚养权请求;二审法院从尊重孩子意愿角度考虑,支持当事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现跟随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具体案情吧

案情简介:

律某、徐某1原系夫妻关系,婚生女徐某2于2012年8月12日出生。律某、徐某1于2019年1月9日经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徐某2由父亲徐某1抚养。2021年9月,徐某1又诉至法院,要求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辽050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之后律某认为女儿徐某2随爷爷奶奶生活,老人年龄已高,精力和体力已经不能更好的照顾孩子,考虑到徐某2为女孩,马上进入青春期,心理及生理方面母亲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父母都没有放弃和遗弃婚生女的情况下,其奶奶不能作为抚养孩子的法律要件和依据。现婚生女徐某2已经年满9周岁,也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为此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徐某2由律某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律某与徐某1均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应予以肯定。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分析。虽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但律某目前无固定的收入,无固定住房,且远居海城,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且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某1有对孩子成长不利,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不宜与孩子生活的情形,故对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某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律某与徐某1在离婚时已明确约定了子女归徐某1抚养,然而徐某1在抚养孩子期间有打麻将不良嗜好及孩子考试不好打孩子的不良行为,且孩子经常由其奶奶照料,不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现律某已买房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征求孩子意见也愿意随母亲生活,孩子由母亲照顾更方便,故律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二审法院判决:一、律某与徐某1所生婚生女徐某2变更为律某抚养,徐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七百元直至徐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徐某1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女儿徐某2,律某对此应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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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仅仅是多起案件中一例,通过法院的裁判思路不难看出,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

未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法律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二就是《未保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也就是说,法院在今后处理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5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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