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件容易事吗?

案例一:

案情简介:丁某与周某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现原告丁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周某以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应以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家庭矛盾。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周×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原告所述双方分居的情况,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情简介:原告任×、被告黄×于1986年8月16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当事人于1992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原、被告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复婚后因房产等问题产生矛盾,且引发相关诉讼。2010年7月,黄×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任×离婚,后黄×撤诉。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老山派出所的相关接警记录,欲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取了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被告在2010年9月30日的询问笔录中称:与原告一直闹矛盾,自2009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离婚后又复婚,但双方在处理家庭生活事务过程中,彼此未能良好沟通,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多次报警,被告曾于2010年7月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原告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通过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夫妻之间能否离婚的关键在于感情是否破裂。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时,法官大多数都支持离婚。但是不能证明感情破裂的夫妻,大多数都驳回起诉,不予离婚。

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倾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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