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遗产吗?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有时候也会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反目而对簿公堂的问题屡见不鲜。

案情简介:2007年1月29日,易X鹏与陈X斌于在雨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与被告易X鹏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陈X斌与被告易X鹏再婚前生育三个子女,即原告陈甲、陈乙、陈丙。2019年6月4日,被告易X鹏与陈X斌在湘乡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4月20日,被告易X鹏与陈X斌在湘乡市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被告易X鹏与陈X斌于2007年1月29日结婚后,一直两人共同生活,2017年陈X斌患病,几次住院均由易X鹏护理。

2020年11月28日,由被告易X鹏代书,陈X斌立“遗嘱”,内容表明位于湘乡市房屋归被告易X鹏单独所有,为感谢易X鹏共同生活期间的悉心照顾,在他死亡后,留50000元抚恤金给易X鹏。

X斌于2020年12月1日因病死亡,丧葬费用全由原告陈甲、陈乙承担。2021年9月2日,陈X斌生前所在单位湘潭技师学院支付了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32740元,费用被被告易X鹏领取。

法院主旨:社保局所发放的一次性丧葬抚恤金是给予被继承人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及处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务的经济补助,该款项从所有权而言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产生时间也住被继承人过世后。被继承人无权在遗嘱中提前对该款项进行处分。一次性抚恤金32740元不是陈X斌的遗产,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陈X斌生前无权处分,应依法予以分割。但考虑到被告对陈X斌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参照我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分割抚恤金时给予被告适当多分。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开支,丧葬费已由原告陈甲、陈乙支付,丧葬费7000元应归原告陈甲、陈乙所有。

案件分析: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丧葬费应用于办理丧葬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不适用继承。

律师建议: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死亡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即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丧葬费本是亡者家属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给付实际支付人,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备注:本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2022)湘0302民初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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