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间借贷官司,法官会问什么问题?

  结合近期办案经历,发现一些高频出现的关键点,各方都需要明确这些与自己有关的事实,不能作虚假陈述。

  十个焦点问题

  1.借贷原因:为什么借钱,借钱干什么用?

  2.借贷时间:什么时候借的钱,先汇的钱还是先写的借据?

  3.借贷地点:借据是在哪签的,现金在哪交付的?

  4.款项来源:出借人的钱是哪里来的,有没有向别人借的钱或者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5.交付方式:钱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现金,转账的话,从谁的哪个账户转到谁的哪个账户?

  6.款项流向:借款人收到钱后用于做什么了,用了多少,还剩下多少?

  7.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人和借款人是什么关系,父子、亲属、朋友、同事?

  8.诉讼时效:借钱到现在几年,还款期限何时到期,到期后出借人有没有索要过,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要的?

  9.利息:双方有没有约定利息,以何种方式计息,计算后要多少利息,计算方式怎么来的?

  10.本案与离婚、继承或其他民事纠纷是否有关?

  涉及到多方当事人或者几名证人的时候,这十个问题一问,如果发现这些人陈述有矛盾的地方,可能会影响案件结果。

  识别虚假诉讼

  案件审理涉及到这么多问题,不只是要查清案件事实,也有识别虚假诉讼的作用。如果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案件仅为表象,实则有人想利用诉讼制造虚假债务、逃避已有债务等非法目的,该方会有被追究虚假诉讼的风险,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真的只是民间借贷,陈述事实+举证就可以了;如果试图伪造事实达到不法目的,被法院发现不会有好果子吃,劝君慎重。

  ——End——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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